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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局


http://www.changsha.cn  2003年11月21日08时46分   来源:星辰在线
 

 
 法 定 名 称 长沙市文化局 

单 位 简 介 
    长沙市文化局是长沙市人民政府组成局,成立于1955年,负责管理和发展全市艺术、电影、社会文化、图书、文博、文化市场等文化事业。现有12个内设科室,并直接管辖市博物馆、市群众艺术馆、市图书馆、市电影公司、歌舞剧院、湘剧院、花鼓戏剧院等二十个文化事(企)单位,同时,指导四县(市)五区文化业工作。 
    
    单位对外办事内设机构: 
    
   1、文化市场管理科:

       电话 (0731)5157884  地址:劳动西路190号

    2、文物科:

       电话 (0731)5152804  地址:劳动西路190号

    3、文化市场稽查队:

       电话 (0731)5159920  地址:劳动西路190号

     4、长沙市文物工作队:

       电话 (0731)4444162  地址:中山路船山学社内
 
 
    监  督  投  诉 
一、办事纪律 
    1、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借口拖延办事时间;不准向办事单位和个人为自己或他人索取任何钱物或好 处;不准索要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回扣费、手续费,企业按规定给予的回扣费和手续费要如数交公;不准个人私自利用工作之便向办事单位要车、要人、借钱及要求办事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办私事。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利用公务之便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单位内部经营承包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3、不准接受有工作或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赠送的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实属当场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向局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全部上交。  
    4、不准到下属单位和有工作或业务关系的单位借款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私自要求和接受有工作或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出国、出境旅游、观光与工作无关的参观考察。  
    6、不准接受和借用有工作或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8、不准参加有工作或业务关系的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和请钓活动;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执行公务,不准参加与 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准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要求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为本人或亲朋好友提供免费服务。  
    9、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或利用公款装修住房。 
    10、有收费项目的单位或部门收费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 不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擅自减免、缓交或多收任何费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交或多收的须报请局领导班子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批准,凡依照政策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和罚款,一律由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1、上级有关廉政规定本规定未列入的必须遵照执行。  
    12、凡接到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1)批评: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 
    (3)经济处罚:除经济退赔外,扣发奖金罚款。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5)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上述处理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长沙市文化局党风廉政监督机构:长沙市文化局纪委、监察室。 
 
三、举报途径及投诉电话: 
    1、书信投诉: 在办事过程中,如发现长沙市文化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长沙市文化局纪 
委、监察室写投诉信件; 
    2、口头投诉:投诉人可 直接向长沙市文化局纪委、监察室反映相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3、电话投诉:投诉人通过电话反映相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四、监督电话:(0731) 4426659。 


单 位 职 能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2、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 
    3、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制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宏观调控、调整文化艺术生活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文化、文物事业的经费,规划、指导和实施有关文化设施建设。
    4、综合管理全市文学艺术工作,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持示范型、实验型文化艺术品种及其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归口管理专业艺术活动。 
    5、归口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电影事业发展规划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动全市电影事业的发展。指导、检查、督促全市电影放映年度计划的完成。 
    6、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工作,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推动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综合管理全市图书馆工作,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7、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负责全市演出、娱乐、电影、文物、美术、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市场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批发、租赁、销售和放映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8、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工作的发展规划, 指导全市各文博事业单位做好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陈列、开放、宣传等业务工作; 加强文物流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盗、破坏、投机倒把等大案要案; 会同有关部门禁止非法盗、卖文物,打击文物走私活动。
    9、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 负责局直属单位干部培训、选拔、考核和调配;负责廉政建设、党纪党风教育; 负责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工会、共青团、统战、侨务等工作;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 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改、老干等工作。
    10、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 话 (0731)5155754 

地 址 长沙市劳动西路190号 

邮 政 编 码 410007 

办事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文物监管品经营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
  文物埋藏区内基建项目的文物行政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
  宾馆饭店商场餐饮场所以及其他没有办理演出证明的场所临时邀请国内演员进行伴奏伴唱伴舞等演出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
  全市文物单位的藏品登记册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开放
  艺术水平达到一定要求的群众性业余文艺表演团体
  经市文化局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
  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办
  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设立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出租单位的设立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利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相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团体来长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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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r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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