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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妆 共治共享”开福区举办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

滚动新闻 | 2023-05-29 17:28:24
星辰在线 | 作者: | 编辑:欧阳依恒

  5月26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举办“安全用妆 共治共享”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旨在加强对化妆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对于选择、使用和管理化妆品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开福区“安全用妆 共治共享”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对《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重点宣传,通过播放宣传短视频、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展台答疑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知识的宣传。

开福区“安全用妆 共治共享”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企业是否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多少年以上的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都包括哪些?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设置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

  (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

  (五)产品的上市放行;

  (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履职能力?

  (一)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具备满足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够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应用;

  (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熟悉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组织落实本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协调企业涉及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风险研判能力。熟悉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能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产品质量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和判断,并提出解决对策;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企业是否应当建立有因启动自查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馈企业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企业是否需要保存学习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人员的设置变更、岗位职责、职责履行、考核评估、学习培训情况,以及质量安全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执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是否需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参照本规定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将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报告、配合产品召回等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来源:开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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