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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无心之言挖出跨境电诈大案“金主” 长沙望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精准定性案件

滚动新闻 | 2025-07-09 10:39:46
星辰在线 | 编辑:周湛


  漫画/高岳

      星辰在线7月9日讯 据法治日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曾 欢)报道,“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近日,随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声法槌敲落,这起从审查逮捕到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六个月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是我们在办理涉缅北诈骗回流人员系列案中挖出的一名‘金主’,从发现线索、引导侦查,到查明真相、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望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承办检察官曾欢和《法治日报》记者谈起本案时感慨良多。

  一句话引起检察官警觉

  2023年11月28日清晨,梁某在中缅边境偷渡回国途中被查获。经公安部统一部署,案件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负责侦办。梁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在缅甸果敢地区一个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窝点内担任小组长。同年12月28日,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请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曾欢收到案件后很快发现梁某与其他涉诈人员的不同之处。

  “我们办理的其他缅北涉诈人员获利普遍都很少,但梁某在窝点工作短短几个月就获利30余万元,金额非常高。”曾欢说,梁某供述自己按照组员诈骗金额的2%到3%进行提成,意味着他管理的小组诈骗金额至少达到1000万至1500万元。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为了减轻罪责一般都会刻意压低自己的实际作用和涉案金额,梁某供述的情况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带着质疑,曾欢提审了梁某,问答中梁某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警觉。

  “当我问他管理的小组如何实施诈骗时,梁某说自己不参与具体诈骗,平时都住在外面,偶尔才去公司转转,也不清楚组员是怎么实施诈骗的。而案件资料显示,一名与梁某同窝点的人员供述组长和业务员都住在公司,楼道安装了铁门并有武装人员持枪看守,没有老板同意不能出去,完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梁某不仅住在窝点外还能自由出入,说明他的身份、地位、权限都不低,绝不只是小组长这么简单。”

  检察机关综合在案证据,认为梁某已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且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刻意隐瞒自己在诈骗窝点的真实身份,决定批准逮捕。

  协助办案单位查明案情

  虽然已经批准逮捕,但关于梁某真实身份、诈骗金额、窝点组织架构等重要情节的证据还不充分。为此,曾欢带着《继续侦查提纲》前往公安机关,与侦查人员面对面会商,指出补侦方向,并建议成立专案组,加大工作力度。望城公安分局对检察机关的意见非常重视,调配侦查骨干成立了专案组,一方面通过跨境涉诈案件证据平台加大串并力度,寻找同窝点人员,搜集证据;一方面派民警分组前往全国多个省市,对确认身份的窝点人员开展讯问,核实情况。经过多轮案件串并,又陆续找到11名同窝点涉诈人员,这些人分别由全国3个省9个地区的公安机关侦办,通过证据交换和补充讯问,证据材料由最初的17份增加到119份,案卷也由2本增加到了6本。

  数个月的补充侦查成效明显,同窝点人员均指认梁某是公司的组织管理者(俗称“金主”),负责购买境内居民个人信息,安排小组长传授诈骗话术,将窝点人员分为“拉手”(负责拨打电话引流)、“抢手”(负责诱导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甚至还与其他窝点进行交易和人员调换。

  “除了组织诈骗,梁某还以高薪为诱饵,指挥、策划多人从国内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之后以公司支付全部偷渡费用为由,胁迫这些人在窝点内参与诈骗‘还债’,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我们依法追诉。”曾欢说,通过证据比对,还发现2名同窝点人员隐瞒参与诈骗的事实,谎称在缅北做厨师、当服务员,通过联系办案地检察机关,共享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协助办案单位查明案情,对2人提起了公诉。

  准确提出定罪量刑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准确提出定罪量刑意见成为工作重点。

  “虽然根据梁某自己供述的获利金额及抽成比例进行折算,其诈骗金额已经达到1000万至150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该情况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曾欢介绍,如果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来定罪量刑,虽然没有风险,但显然与梁某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不相匹配,不仅罪责刑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国家依法从严惩处的工作要求。

  经过充分论证,曾欢决定围绕拨打诈骗电话数量这个关键构建证据体系,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始了新一轮补证。望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蔡澳说:“作为专案组成员,我先后跑了6个地市找相关窝点人员调查取证,检察官给出的补侦意见非常细致、明确,我们取证的效率和效果都很好。”

  补充侦查查明,该犯罪窝点不仅给业务员下达诈骗任务,还会对未完成指标的人员进行体罚,窝点人员被迫日夜不停地拨打诈骗电话,数个月内该窝点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已经达到并远远超过5000人次的标准,属于诈骗“情节特别严重”。望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对梁某提起公诉。

  “在诈骗数额确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通过查明窝点人员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认定组织管理者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这在我们近年办理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还是首例。”望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丹说,检察机关综合窝点人员实施犯罪的时间、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数量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国家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重点打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的立法精神,应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尽管梁某始终否认其组织管理电诈犯罪窝点和指挥策划多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但全案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依法对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充分体现。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不经意的一句话入手深挖彻查,不仅查明其隐瞒的‘金主’身份,追诉漏罪,围绕拨打诈骗电话这一关键引导侦查,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确保了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望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黄中玮说。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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